房產銷售員倒賣數千條業主信息 ?買主賣主均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
- 發布日期: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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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通市區一房產公司的銷售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大量包含業主姓名、電話號碼、房屋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裝飾公司老板等人,結果這筆生意不但沒給他帶來利潤,反而給買賣雙方都帶來一場牢獄之災。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售賣信息和購買信息的三名被告人均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并被處以2000至5000元不等罰款。
張某是南通某房地產公司的銷售員,大學文化。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間,張某向趙某(另案處理)出售含有業主姓名、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500多條,非法獲利2500元;提供給楊某含有業主姓名、電話號碼、房號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2700多條;提供給蔡某公民個人信息1500多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發現張某有作案嫌疑,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某、蔡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應依法從重處罰。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監管條件等,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楊某、蔡某均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楊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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