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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政發〔2022〕10號關于印發《興隆臺區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1-15 瀏覽次數:2509

 

關于印發《興隆臺區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

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垂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興隆臺區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政府

  2022728

 

興隆臺區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

產權證問題的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營商環境建設的總體要求及《盤錦市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工作方案》精神,扎實推進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有效化解,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任務目標

(一)總體目標

三年攻堅和2021年問題臺賬的分戶辦證率,年底前要達到90%和80%;2022年問題臺賬的首登化解率、分戶辦證率,年底前要達到100% 和60%,在全省率先實現“不能首登”問題清零,力爭省里排名第一目標;未來兩年內,所有屬于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化解范圍的項目首登化解率均要達到100%,分戶辦證率達到90%。

(二)階段目標

實行動態摸排調查核實與化解不能辦證同步開展,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全區調查再核實。2022年6月21日起,開始解決“不能辦證”問題。2022年12月底前,三年攻堅和2021年問題臺賬的分戶辦證率分別達到90% 和80%,2022年問題臺賬的首登化解率、分戶辦證率分別達到100%和60%。2024年12月底前,所有屬于化解范圍的項目首登化解率、分戶辦證率分別達到 100%和90%。在化解工作的同時,開展后續處罰和稅費追繳工作,達到省級臺賬清零、動態化解清零、后續處罰清零“三清零”的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協調議事機構

要進一步完善議事機構組成,針對2022年“不能辦證” 問題,牽頭部門要發揮積極作用,及時傳達國家、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推進,摒棄部門界限,統計數據、問題原因、解決措施要一致,不能出現有的部門認為問題化解了,但登記窗口發不出證的情況。

(二)深入開展再摸排核實

全區要在6月20日之前,完成轄區內的再摸排核實工作, 對“不能辦證”問題項目進行拉網式再摸排,以確保摸底工作無遺漏、無死角;要對摸排出的小區進行再核實,剔除不屬于化解范圍的省指導意見內8種情況,確?;夤ぷ鳒蚀_無誤;要對所有摸排的問題項目建立問題臺賬,逐條逐項逐個列出存在問題及成因,確保摸排核實工作經得起推敲和歷史檢驗。

(三)科學掌握化解政策

要依據省、中直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的“13+11”條化解政策,對“不能辦證”問題項目進行化解。要把握住現階段有利契機,在符合國家和省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用好用足用活現有政策,堅持把開發企業欠繳費用與群眾辦證區分開,該辦證就辦證,與政府催繳欠費無關,最大程度提高辦證率,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履職到位,避免不作為、慢作為的問責風險。

(四)全力推動問題化解

對于未完成首次登記的項目,要嚴格落實省化解政策, 逐一研究化解到位,確保達到分戶登記條件。需要墊資整改消防安全、工程質量等問題的,要抓緊籌措資金,并向開發企業追繳費用;需要補辦土地征轉手續的,要抓緊組卷報批;需要處罰違反規劃等問題的,要抓緊消除違法狀態。對于已完成首次登記的項目,要做好組織動員,加快為群眾辦理轉移登記,提升分戶辦證率。

(五)加大后期查處力度

在全力化解“不能辦證”問題項目的同時,抓緊開展問題項目的稅費追繳和后續處罰工作,做到“不能辦證”問題全鏈條閉環處置。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牽頭,協調司法、公安、稅務等部門做好“不能辦證”問題項目后續查處工作。不能因解決“不能辦證”問題,使違法違規行為輕易合法化, 要讓違規行為付出代價,絕不允許違法者逍遙法外,是處理不動產登記工作堅守的底線和原則。

(六)全力化解信訪矛盾

要全面排查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造成的信訪突出問題及各類矛盾糾紛,對不穩定小區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短期內快速化解屬于化解范圍的歷史遺留項目,讓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在基層得到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維護;短期無法快速化解和不在本次化解范圍內的問題項目, 要積極耐心細致做好群眾解釋說明工作,不能簡單化處置,更不可置之不理、激化矛盾。

三、組織領導

(一)組織機構

1.成立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存在的個性問題一事一議,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對共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組長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常務副區長及分管自然資源、住建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信訪、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稅務、法院、各相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負責研究解決不動產登記疑難問題,確定相關政策,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落實各項工作任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區住建局局長兼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安排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參與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2.成立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后續處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存在的個性問題一事一議,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對共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組長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常務副區長及分管自然資源、住建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信訪、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稅務、法院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負責研究解決不動產登記后續處罰及追繳工作,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落實各項工作任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執法大隊,辦公室主任由區城管執法大隊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安排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參與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責任分工

1.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對已入住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小區進行摸底清查,統計戶數、入住時間、建設單位、無法登記原因等;對原開發建設單位無法履行義務的小區,由領導小組或指定的部門代為履行義務,負責本轄區內群眾穩控及相關政策宣傳等工作。

2.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情況匯總、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負責開發企業資質核查、建設項目施工、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消防審查驗收等問題,協調市住建局解決人防工程、城建檔案、水電氣配套、房產交易等問題,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并履行相關手續。

3.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規劃審批和驗收手續、土地出讓金收繳,對建設項目(違建)超建進行認定。

4.區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建設項目(違建)超建原因及責任人的調查工作,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負責相關費用的收繳和對違規開發企業進行查處。

5.區稅務分局負責核查建設單位稅種繳納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并履行相關手續;協調處理購房人無法取得購房發票,追繳房地產開發企業欠繳稅費、土地出讓金等問題。

6.區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

7.區信訪局負責受理涉及辦理不動產登記問題的信訪事項,并轉交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督辦和答復工作。督導各級信訪部門,暢通信訪議事渠道,強力推動問題化解。

8.區紀委監委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存在漏報瞞報、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9.督察室負責定期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通報。

10.區公安分局負責查處房地產市場相關單位和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等問題。

11.區民政局負責地名地址劃定等工作,為群眾補辦地名地址手續。

12.區財政局負責核定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經費繳納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并履行相關追繳手續。

13.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設項目環評等問題。

14.區國資局負責協調區屬國有企業辦理土地、房產棚改項目等資產權證。

15.區法院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涉法立案和審理,以及有關資產查封和處置工作;協調處理群眾實際居住的土地房產存在查封限制登記、涉法涉訴等問題。

16.區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區政府回遷樓回遷業主檔案移交工作。

17.各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已入住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小區進行摸底清查,統計戶數、入住時間、建設單位、無法登記原因等;負責本轄區內群眾穩控及相關政策宣傳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是一項重大政治責任,也是一項重點民生工程。各部門要把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作為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實踐、優化營商環境的實際行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勇于履職擔當,積極主動采取有效措施, 堅決落實好各項工作任務。

(二)加強領導,形成合力。要采用“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屬地管理、上下聯動”工作機制,按照“一把手”要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的標準,將化解工作納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營商環境建設績效考核,扎實推進問題化解。牽頭部門要發揮積極作用,要逐個項目制定化解計劃,明確工作重點。解決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涉及到多個職能部門,各成員單位要壓力均攤、責任共擔,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主動服務,勇于擔當,加強溝通, 狠抓落實,確保問題有效解決。

(三)壓實責任,強化督導。紀委監委和督察室要加大查處力度,不能因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使違法違規行為輕易合法化,要同時啟動容缺登記和稅費追繳工作,由區城管執法大隊牽頭,協調司法、公安、稅務等部門做好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后續查處工作。要尊重群眾意愿,直面歷史問題,采取超常舉措,全力攻堅克難,切實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抓實辦好。要定期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通報,對積極履職盡責、敢于擔當作為、勇于化解難題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工作進度慢、群眾意見大的,及時約談督辦;對存在漏報瞞報、弄 虛作假、違法違規等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予以問責。

(四)健全機制,嚴格監管。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要堅持處理存量和嚴格制止增量相結合,持續深入挖掘現存問題小區,化解“不能辦證”問題,同時嚴格房地產市場管理堅決制止新增。要理清工作流程,抓住關鍵環節和關鍵問題,堅持關口前移、全程把控,對新開發項目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等方面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規劃審批、建設監察、規劃核實管控,從嚴從重從速查處違規建設行為。要探索“交房即交證”管理機制建設,實現“批、供、用、建、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從源頭上杜絕“不能辦證”問題,形成“建房、銷售、辦證”的良性循環。

 

附件:1.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領

導小組成員名單

2.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后續

處罰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3.2022年興隆臺區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化解方

        

 

 

 

 

 

 

 

 

 

 

 

 

 

 

 

 

 

 

 

附件1

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

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長:尹久輝   區長

副組長:符寶嵩   常務副區長

鄭學龍   副區長       

 員:     區住建局局長   

        孫洪謙   區自然資源分局局長

             區城管執法大隊隊長

        范占海   區稅務分局長

        徐世超   區不動產中心主任

        陳黎明   區信訪局局長

        陳海濤   區紀委監委常務副書記

        田雪峰   督察室主任

        王東川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區民政局局長

        李元鵬   區財政局局長

        王赫麟   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李光輝   區國資局局長

             區法院副院長

             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興海街道辦事處主任

        陳洪波   興盛街道辦事處主任

             興隆街道辦事處主任

        陶國天   創新街道辦事處主任

        宋明山   惠賓街道辦事處主任

        謝雪峰   新工街道辦事處主任

        李貴臣   曙光街道辦事處主任

        孫承志   歡喜嶺街道辦事處主任

             沈采街道辦事處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 辦公室主任劉剛(兼)。

 

 

 

 

 

 

 

 

 

 

 

 

 

附件2

興隆臺區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后續處罰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長:尹久輝   區長

副組長:符寶嵩   常務副區長

鄭學龍   副區長

 員:     區住建局局長

        孫洪謙   區自然資源分局局長

             區城管執法大隊隊長

        范占海   區稅務分局長

        陳海濤   區紀委監委常務副書記

        田雪峰   督察室主任

        王東川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李元鵬   區財政局局長

        王赫麟   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李光輝   區國資局局長

             區法院副院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執法大隊,辦公室主任陳凱(兼)。

 

 

 

附件3:

2022年興隆臺區不動產歷史遺留

問題小區化解方案

 

一、2022年11月底前必須化解問題小區方案

(一)遼河佳苑小區一期、二期(3482戶)

問題1:欠繳人防異地建設費

解決辦法:由同城公司協調區財政局繳納遼河佳苑一期、二期人防異地建設費。

責任單位:同城公司、區財政局。

辦結時限:2022年7月底。

問題2:辦理遼河佳苑小區一期、二期項目竣工驗收

解決辦法:由同城公司辦理竣工驗收后辦理首次登記,土地整理中心負責移交動遷及回遷檔案,區不動產中心負責核定動遷及回遷檔案,區稅務分局負責核定補交面積差額稅款并收繳契稅,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責任單位:同城公司、區土地整理中心、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新工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2年9月底。

(二)和園小區(1304戶)

問題1:欠繳人防異地建設費

解決辦法:由同城公司協調區財政局繳納和園小區人防異地建設費。

責任單位:同城公司、區財政局。

辦結時限:2022年7月底。

問題2:未辦理和園小區竣工驗收備案

解決辦法:由同城公司辦理竣工驗收后辦理首次登記,土地整理中心負責移交動遷及回遷明細、檔案,區不動產中心負責核定動遷及回遷檔案,區稅務分局負責核定補交面積差額稅款并收繳契稅,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責任單位:同城公司、區土地整理中心、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惠賓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2年9月底。

(三)日月興城B區一期(121戶)

問題:開發單位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解決辦法:由區住建局督促開發單位盡快完善竣工驗收手續,尤其是開發單位要積極協調解決與原施工單位“遼寧億華建設有限公司”的經濟糾紛,盡快提供相關手續;或由區政府協調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解決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小區相關辦法,在土地權屬清晰、消防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開發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鑒定合格后,為業主辦理首次登記及不動產登記。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不動產中心、興海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2年9月底。

二、2023年12月底前化解問題小區方案

(四)恒泰尚城三期(574戶)

問題1:因恒泰尚城三期欠繳開發區稅務分局稅款,導致134戶業主無購房發票,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因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興海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9月底。

問題2:動遷單位“盤錦恒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440戶業主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存在多戶一協議、權屬不清晰。

解決辦法:區土地整理中心協助動遷單位“盤錦恒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新梳理、簽訂《回遷安置協議》,并將檔案移交不動產中心,區稅務分局負責核定補交面積差額稅款并收繳契稅,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責任單位:區土地整理中心、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興海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3年10月底。

(五)陽光國際小區C區(408戶)

問題1:陽光國際C區C1--C6號樓(268戶)已列入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小區,但因陽光國際C區土地未摘牌,首次登記中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F業主已繳納契稅,如辦理不動產登記導致無法二次交易。

解決辦法:區政府委托盤錦康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告知購房業主土地“出讓”性質轉為“劃撥”性質,并協調市自然資源局給予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8月底。

問題2:陽光國際C區土地未摘牌,C7、C8號樓(140戶)土地尚未落宗。

解決辦法:需區政府協調市自然資源局,將C7、C8號樓列入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小區范圍。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10月底。

(六)豐華新區(548戶)

問題:因該小區原開發單位金輝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離世,開發企業嚴重虧損,欠繳區稅務分局稅款,已被區稅務分局列為非正常戶,導致無法為業主開具差價款及購房發票,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解決辦法:2019年12月份,該小區已完成首次登記,登記在盤錦同城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同城公司要協調區稅務分局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二項第10條之規定,因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或認定未非正常戶,導致納稅人(購房人)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67〕號)規定,當地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以受理。

責任單位:同城公司、曙光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9月底。

(七)鼎翔小區(2981戶)

問題:該小區已納入歷史遺留問題小區之一,產權單位為盤錦監獄,并于2019年完成該項目首次登記工作,目前業主只有協議、收據,無購房發票、合同。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新生監獄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新生監獄、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10月底。

(八)葦海小區(951戶)

問題:該小區已納入歷史遺留問題小區之一,產權單位為盤錦監獄,于2002年由遼河油田轉接到盤錦監獄,目前業主只有協議、收據,無發票、合同。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新生監獄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新生監獄、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辦結時限:2022年10月底。

(九)柏景佳苑(住宅114戶,商業28戶)

問題:因該小區未辦理規劃驗收,尚未辦理竣工備案,導致購房業主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證。

解決辦法:區住建局督促開發單位盡快完善竣工驗收手續?;虬?/font>“一事一議”原則,由區政府協調市自然資源局提交申請,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2條除建筑質量安全、消防安全問題外,只需要補充完善土地、規劃、建設、銷售、驗收、測繪等有關登記要件的項目,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出書面決定或工作方案,登記機構依據書面決定或工作方案,先為群眾“容缺”辦理登記,再由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限期補充完善有關登記要件。區稅務分局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興海街道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興海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2年10月底。

(十)明珠家園(4戶)

問題:因開發企業已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不含該4棟別墅,該4棟別墅沒有辦理規劃審批。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3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在整改或補辦有關登記手續中不履行義務、不配合工作,甚至拒不整改或補辦手續的開發企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查處,并將涉事企業列入失信“黑名單”,暫停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由區自然資源分局對4棟別墅進行認定,移交市綜合執法局進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

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2條:除建筑質量安全、消防安全問題外,只需要補充完善土地、規劃、建設、銷售、驗收、測繪等有關登記要件的項目,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書面決定或工作方案,登記機構依據書面決定或工作方案,先為群眾“容缺”辦理登記,再由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限期補充完善有關登記要件。區稅務分局根據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協調物業公司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綜合執法大隊、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由于此處距油田井場安全距離不夠,建議待井場封井后再采取以上措施。2022年10月底。

(十一)生活小區(10戶)

問題:小區18號樓西側加蓋一個單元10戶,尚未辦理規劃審批。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3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在整改或補辦有關登記手續中不履行義務、不配合工作,甚至拒不整改或補辦手續的開發企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查處,并將涉事企業列入失信“黑名單”,暫停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由區自然資源分局對違建進行認定,移交市綜合執法局進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

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2條:除建筑質量安全、消防安全問題外,只需要補充完善土地、規劃、建設、銷售、驗收、測繪等有關登記要件的項目,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書面決定或工作方案,登記機構依據書面決定或工作方案,先為群眾“容缺”辦理登記,再由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限期補充完善有關登記要件。區稅務分局根據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綜合執法大隊、區住建局、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10月底。

(十二)天元藍城小區(1667戶)

問題1:該企業法人涉法涉訴,被廣西柳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天元藍城小區開發初期土地使用證在廣西當地銀行抵押貸款,案發后導致天元藍城小區土地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查封。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0條先出售后查封的項目,有關法院應加快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度,對于符合解除查封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解封,對涉及外省法院查封的項目,當地法院、信訪部門出門協調,引導群眾向有關法院提出有關權利訴求。

區住建局及相關部門配合,經初步核查,商品房1599戶中手續齊全并繳納契稅 622戶,區住建局已向廣西省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關于天元藍城小區土地解封的申請》并附加將622戶手續齊全業主名單。由區司法局協調廣西省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快推進解封事宜。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司法局、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辦理時限:2022年7月底。

問題2:開發企業欠繳稅費200余萬元,導致業主無購房發票,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解決辦法:待房屋項下土地解封后,可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因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協調物業公司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興海街道辦事處、興隆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長期推進。

問題3:動遷單位“盤錦渤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725戶業主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存在多戶一協議、權屬不清晰。原回遷協議由盤錦渤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現分配盤錦中美天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的天元藍城小區,按照不動產產權管理要求“不符”。

解決辦法:區土地整理中心協助動遷單位“盤錦中美天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新梳理、簽訂《回遷安置協議》,并將檔案移交不動產中心,區稅務分局負責核定補交面積差額稅款并收繳契稅,區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責任單位:政法委、司法局、興隆臺區法院、區住建局、區稅務分局、興隆臺不動產分中心。

辦理時限:2022年12月底。

(十三)楓丹白露小區(2226戶)

問題1:該小區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土地抵押給西藏信托,后被山西高院整體查封,造成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被列入全市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小區之一。2016年1月楓丹白露小區土地整體被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給予查封,分類處理如下: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0條先出售后查封的項目,有關法院應加快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度,對于符合解除查封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解封,對涉及外省法院查封的項目,當地法院、信訪部門出門協調,引導群眾向有關法院提出有關權利訴求。           

新建商品房區域:經篩查商品房涉257戶業主,在政法委協助下,完成執行異議申請,并由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區住建局已將257戶勝訴執行異議名單及材料郵寄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封,其中:255戶業主涉及鞍山中級人民法院輪候查封,由政法委協調鞍山中級人民法院將255戶商品房執行異議勝訴業主解除輪候查封。區稅務分局組織繳納契稅,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剩余商品房未申請執行異議業主,根據區自然資源分局核查房屋查封情況,由司法局委派法律顧問,繼續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興盛街道辦事處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司法局、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區自然資源分局、興盛街道辦事處、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10月底完成257戶房屋項下土地解封事宜,剩余部分2023年底完成。

問題2:區政府回遷房屋項下土地已解封,涉及部分業主回遷協議中往來賬不明、無結算單,導致回遷業主不能繳納契稅工作,無法辦理不動產證。

解決辦法:該區政府回遷區域涉及294戶,已辦理120戶不動產登記證,其中部分業主往來賬不明情況、無結算單,由興海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住建局協調興隆臺稅務分局出具的《楓丹白露回遷樓差價款明細表》進行填報,并反饋區稅務分局,由區稅務分局組織繳納契稅,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興海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2年12月底。

問題3:市政府回遷區域土地被查封,購房業主不能辦理不動產證。

解決辦法:區政府協調盤錦市住建局加快辦理關于市政府回遷區域對接太原鐵路人民法院辦理土地解封事宜。

待房屋項下土地解封后,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因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區司法局、興海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區住建局。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十四)錦城明郡E、F區(317戶)

問題:錦城名郡小區地塊盤國用(2010)第300093號,面積為134159.2平方米(E區);查封地塊盤國用(2010)第300094號,面積為96312平方米(F區)。被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輪候查封,查封文號為(2017)遼02執恢251號及(2017)遼02執恢606號,查封期限3年(2019年2月27日—2022年2月26日),申請執行人為建行金洲支行。

解決辦法:該項目已納入2018年歷史遺留問題不能辦證小區,并完成首次登記工作,于2021年9月通過政法委牽頭,住建局、興盛街道辦事處登記篩查,該小區已有190戶業主向大連中院提起執行異議,并取得勝訴裁定,勝訴業主憑勝訴裁定已向大連中院執行廳申請房屋項下土地解封,大連中院執行廳至今未下達解封裁定。司法局負責加快推進大連中院執行廳下達解封裁定,對接區自然資源分局進行解封工作,由區稅務分局組織繳納契稅,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司法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興盛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2年8月底。

(十五)天城家園

問題:開發單位資金鏈斷裂。該小區房屋被開發單位抵押給第三人用于借貸,并將合同備案給第三人,購房業主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目前該小區均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部分業主未繳納全款,導致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證。

解決辦法:開發單位提交辦理不動產證申請及業主手續,并由街道、社區負責初審,由區住建局負責對接盤錦市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服務中心交易科,核查網簽備案情況,區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興盛街道辦事處、區住建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十六)東方銀座公館二期(436戶)

問題:土地抵押第三方華融公司

解決辦法:由區司法局協調解除查封,興盛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收集材料,由司法局委托法律顧問代表業主,向執行人申請執行異議。

責任單位:區司法局、區住建局、興盛街道辦事處。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十七)紅海綠墅灣(50戶)

問題:因該小區原開發單位金輝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離世,開發企業嚴重虧損,欠繳區稅務分局稅款,已被區稅務分局列為非正常戶,導致無法為業主開具差價款及購房發票,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解決辦法:區住建局協調區稅務分局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二項第10條之規定,因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或認定為非正常戶,導致納稅人(購房人)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67〕號)規定,當地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以受理。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曙光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3年9月底。

(十八)城中花園小區(309戶)

問題:商業部分未辦理首次登記,房屋涉及售前抵押農業發展銀行,購房業主只有購房協議、收據,無購房發票和備案合同。

解決辦法:由區政府協調市自然資源局按照《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和消防鑒定合格后,由區住建局出具承諾;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進行測繪,不動產中心登記機構予以辦理“容缺”登記,辦理首次登記。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0條:先出售后查封的項目,有關法院應加快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度,對于符合解除查封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解封,對涉及外省法院查封的項目,當地法院、信訪部門出門協調,引導群眾向有關法院提出有關權利訴求。

責任單位:興海街道辦事處、區住建局、區司法局、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十九)萬豪國際(108戶)

問題1:該小區存在經濟糾紛、法院查封。部分業主未取得購房發票。

解決辦法:由街道組織排查確定戶數及相關情況,上報區自然資源分局進行房屋查封情況進行核實,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0條:先出售后查封的項目,有關法院應加快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度,對于符合解除查封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解封,對涉及外省法院查封的項目,當地法院、信訪部門出門協調,引導群眾向有關法院提出有關權利訴求。

問題2:部分業主未取得購房發票。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因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協調物業公司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興盛街道辦事處、區稅務分局、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興海街道化纖公寓樓(28戶)

問題:屬于自管共有住房,已參加房改73戶,剩余28戶未申請辦理房改手續。

解決辦法:街道對接產權單位,或者通知業主到市住建局房改辦自行辦理房改手續。

責任單位:興海街道辦事處。

辦理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一)恒泰尚城四期(918戶)

問題:該項目土地未摘牌,未繳納土地出讓金,未辦理規劃、施工等相關手續。

解決辦法:該項目難以銷號,區政府將該小區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并需要市直部門幫助推動解決。興海街道辦事處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市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區自然資源分局、興海街道辦事處。

辦理時限:長期推進。

(二十二)淺海小二樓(1戶)

問題:興隆農場職工1991年申請宅基地,盤錦市規劃處已辦理規劃審批,后因個人將原件遺失,辦理不動產證時復印件不予認定。

解決辦法:由興隆農場對審批土地權屬及1993年建造的房屋進行確認,由區自然資源分局根據興隆農場的確認信息結合當年審批復印件信息進行核對認定或補辦相關規劃建設手續,區稅務分局組織繳納契稅,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興隆農場、區自然資源分局、不動產中心、區稅務分局。

辦理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三)農場小二樓(2戶)

問題:經社區排查了解,該土地為“農場土地”,土地被查封。

解決辦法:由興隆農場對兩處使用土地進行確認,是否為批復職工建設用地,并對房屋建設面積及建筑年代進行確認;由區自然資源分局對該塊土地查封情況進行確認;由區司法局根據查封情況進行解封工作;由區稅務分局組織繳納各項稅款;由不動產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興隆農場、區司法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理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四)遼河口老街

問題1:未按規劃建設

解決辦法:需要區自然資源分局對該建筑物進行認定,認定為違規建設的,移交市綜合執法局進行處理。后期由區自然資源分局進行上報市政府,調整修詳規。

問題2:消防未驗收、人防工程驗收、解決用水問題

解決辦法:由區住建局協調市住建局督促開發單位盡快完善竣工驗收手續,或由區政府協調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解決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小區相關辦法,在土地權屬清晰、由開發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鑒定和消防設施驗收合格后,為業主辦理首次登記及不動產登記。

問題3:開發單位欠稅情況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協調物業公司明確辦證的業主信息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的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市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稅務分局、興盛街道辦事處、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五)士林不夜城

問題1:消防未驗收、人防工程未驗收、開發單位欠繳稅款。

解決辦法:由區住建局協調市住建局督促開發單位盡快完善竣工驗收手續?;蛴蓞^政府協調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解決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小區相關辦法,在土地權屬清晰、由開發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鑒定和消防設施驗收合格后,為業主辦理首次登記及不動產登記。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業主有序參與。

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4條及第二項第4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欠繳稅款,不給或不能為群眾開具銷售發票的項目,由街道、社區明確辦證的住房小區、住房名單和房屋取得時間等事項,由區政府出具情況證明材料;區稅務分局根據購房群眾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臨時收款收據等資料辦理契稅手續;不動產中心為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證。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市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稅務分局、興盛街道辦事處、不動產中心。

辦理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六)興稅小區(94戶)

問題:該小區為興隆臺區稅務分局組織建造的職工用房,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因超規增建72套車庫,該72套車庫未經規劃審批屬違建部分,至今無法辦理不動產證。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3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在整改或補辦有關登記手續中不履行義務、不配合工作,甚至拒不整改或補辦手續的開發企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查處,并將涉事企業列入失信“黑名單”,暫停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

鑒于該小區為稅務分局職工用房,由興隆臺區稅務分局組織建造,其責任主體應由興隆臺區稅務分局及當時的72戶車庫業主進行承擔,建議由區自然資源分局對72套車庫進行測量認定,出具違規建設情況說明,移交市綜合執法局進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

責任單位:區稅務分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七)盤錦市工商局家屬樓(23戶商業)

問題:該小區為盤錦市工商局家屬樓組織建造的職工用房,住宅部分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超規增建商業部分未經規劃審批屬違建部分,至今無法辦理不動產證。

解決辦法: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3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在整改或補辦有關登記手續中不履行義務、不配合工作,甚至拒不整改或補辦手續的開發企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查處,并將涉事企業列入失信“黑名單”,暫停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

鑒于該小區為工商局職工用房,由盤錦市工商局組織建造,其責任主體應盤錦市工商局及商業部分業主進行承擔,建議由區自然資源分局對工商局家屬樓進行測量認定,出具違規建設情況說明,移交市綜合執法局進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

責任單位: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盤錦市工商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局、區稅務分局、不動產中心。

辦結時限:2023年12月底。

(二十八)新賽特(40戶)

問題:該小區存在多家法院司法查封。

解決辦法:由街道負責對接開發企業負責人了解項目現狀(包括測繪、首次登記事宜)確定排查不能辦證戶數,上報區自然資源分局對房屋查封情況進行核實,依據《關于深入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證問題的指導意見》(遼自然資發〔2022〕67號)文件中化解政策第一項第10條:先出售后查封的項目,有關法院應加快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度,對于符合解除查封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解封,對涉及外省法院查封的項目,當地法院、信訪部門出門協調,引導群眾向有關法院提出有關權利訴求。區稅務分局組織繳納契稅,不動產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

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司法局、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不動產中心。

辦理時限:2023年12月底。

三、軍事用地(5個小區、656戶)

問題:軍事用地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

解決辦法:5個小區:武警小區(128戶)、8610部隊北小區(210戶)、8610部隊南院(160戶)、百匯園(31戶)、邊防小區(127戶)需省市出臺相關政策后進行辦理。

責任單位:區自然資源分局、各街道辦事處。

辦理時限:長期推進。

興政發〔2022〕10號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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