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興隆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盤錦市興隆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條 根據《盤錦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三條 執法公示是指有關科室通過政府確定的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等載體和形式,將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法規科室負責協調組織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制度。
(一)組織公示局機關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等。
(二)組織執法科室及時公開執法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救濟途徑、監督方式和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流程圖等信息。
(三)對于公示的執法信息,執法科室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以及部門工作實際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要求,積極保障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
第六條 法規科室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對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機制,組織執法科室主動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主動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或者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做到文明規范執法。
第八條 執法科室應結合本部職責制作完善的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等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等辦理程序。
第九條 執法科室對于所做出的執法決定(結果)應及時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的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主要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執法決定(結果)應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決定(結果)應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執法科室應建立健全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執法科室應及時撤下公開的原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從公示載體上撤下。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從公示載體上撤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確需公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法科室應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誰執法、誰公開”原則,執法科室要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執法科室要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執法科室要建立健全分工明細、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執法公示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執法科室公開信息前應進行嚴格審核,科室負責人對擬公示信息負責審查,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發布。
第十四條 發現公開的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執法科室應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執法信息不準確,申請更正的,執法科室應進行核實,確需更正的,應根據規定及時更正,并及時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和申訴途徑。
第十五條 執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 應公示而未公示經責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 公示弄虛作假的;
(三) 未在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經責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盤錦市興隆臺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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